题目
本题来源: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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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上述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1)缔约对方政府; (选项A)
(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选项C)
(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选项B)
(4)申请人被第(1)至(3)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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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明确了居民国和所得来源国对特许权使用费都有征税权,来源国是指实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在国。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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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和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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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E
答案解析:选项B,在支付利息的公司的为其居民的所在国征税有一定制约:在该项利息是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情况下,缔约国征税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选项C、D,在支付股息的公司的为其居民的所在国征税有一定制约: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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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个人以独立身份从事劳务活动取得所得,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1)该缔约国居民个人以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为目的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了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2)该居民个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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