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税前扣除,选项D当选。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105+20+30=155(万元),允许扣除工会经费的限额=155×2%=3.1(万元)。

(1)补充养老保险实际发生12万元,扣除限额=200×5%=10(万元),应调增所得额2万元;
(2)补充医疗保险实际发生8万元,扣除限额=200×5%=10(万元),不需要调整;
(3)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35万元,扣除限额=200×14%=28(万元),应调增所得额7万元;
(4)职工教育经费: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4万元可以全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为8-4=4(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00×8%=16(万元),不需要调整;
(5)工会经费实际发生3.5万元,扣除限额=200×2%=4(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综上所述,应调增所得额为9万元,选项B当选。

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认的销售收入=40-3=37(万元)。

选项A,企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选项B,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选项C,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综上所述,选项D当选。

选项D,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允许税前扣除。选项A、B、C、E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