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选项B,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属于其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选项C,非金融企业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收入,相当于利息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选项D,因债权人原因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属于其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选项E,将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属于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综上所述,选项B、C、D当选。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389+180)÷(1-10%)×10%×25%=71.36(万元)。

因无法准确核算成本支出,被税务机关确定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40×15%×25%=1.5(万元)。

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税前扣除限额=200×12%=24(万元),所以捐赠支出纳税调增额=30-24=6(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25%=51.50(万元)。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具体包括: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综上所述,选项D当选。

居民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综上可知选项A、C、E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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