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企业生产部门发生的劳务派遣用工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选项B,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选项C,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选项D,缴纳的税收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补充养老保险实际发生12万元,扣除限额=200×5%=10(万元),应调增所得额2万元;
(2)补充医疗保险实际发生8万元,扣除限额=200×5%=10(万元),不需要调整;
(3)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35万元,扣除限额=200×14%=28(万元),应调增所得额7万元;
(4)职工教育经费: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4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为8-4=4(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00×8%=16(万元),不需要调整;
(5)工会经费实际发生3.5万元,扣除限额=200×2%=4(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综上所述,应调增所得额为9万元,选项B当选。

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认的销售收入=40-3=37(万元)。

2024年12月纯生饮料厂给职工发放自制果汁和当月外购的取暖器作为福利,其中果汁的成本为20万元,同期对外销售价格为25万元;取暖器的购进价格(公允价值)为1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该厂发放上述福利应确认的收入是( )万元。
企业所得税中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以公允价值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外购用于职工福利,以公允价值作为视同销售收入,所以应确认的收入25+10=35(万元)。

企业将资产从总机构转移到其境内分支机构,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视同销售,所以选项E不当选。 企业处置资产构成视同销售行为的判定:
一、内部处置资产表现为: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情形不包括将资产转移至境外。
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表现为: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