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企业生产部门发生的劳务派遣用工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选项B,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选项C,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选项D,缴纳的税收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105+20+30=155(万元),允许扣除工会经费的限额=155×2%=3.1(万元)。

企业将资产从总机构转移到其境内分支机构,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视同销售,所以选项E不当选。 企业处置资产构成视同销售行为的判定:
一、内部处置资产表现为: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情形不包括将资产转移至境外。
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表现为: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选项D,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允许税前扣除。选项A、B、C、E当选。

增值税中,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2024年增值税应确认的计税收入为1440万元。
企业所得税中,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根据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所以2024年可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480×4÷12=160(万元)。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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