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B,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者出售的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不属于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所以无需抵销。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个A公司,甲、乙公司共同控制A公司,甲公司以一批账面价值为200万元的存货投资,该存货的公允价值为180万元,假设该损失是由于存货本身发生减值造成的,那么这部分损失合营方需要全额确认;选项C,除选项B所述情况外,在共同经营将相关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或相关资产消耗之前(即,未实现内部损益仍包括在共同经营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合营方应当仅确认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将归属于本合营方的部分抵销,因此,选项C不正确。

选项A,处置投资前后均应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不应改为成本法;选项C,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

本题属于成本法因处置部分投资转为金融资产的情况,应在丧失控制权日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处置持有乙公司部分股权,对甲公司2024年度损益的影响金额=(8100-8000×90%)(90%股权的处置损益)+(900-8000×10%)(剩余10%股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1 000(万元)。
参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8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7200(8000×90%)
投资收益900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900
贷:长期股权投资800(8000×10%)
投资收益100
简便算法为:对甲公司2024年度损益的影响金额=8100(出售部分所得价款)+900(剩余部分公允价值)-8000(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万元)。


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300(万元),对乙公司能够实施控制,所以甲公司对此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以及其他权益变动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需要调整,因此在2024年年末应计提的减值金额=300-280=20(万元)。

选项A,合营企业中参与方对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则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采用权益法核算;选项B,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选项CD,合营企业中合营方对合营企业形成共同控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核算,即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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