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处置投资前后均应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不应改为成本法;选项C,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权,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截至2024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250万元,明细科目为投资成本800万元,损益调整25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200万元,2025年1月5日,甲公司处置了持有乙公司股权的75%,处置价款为1 000万元,处置之后不再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将剩余股权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核算,处置日,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33.3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因处置持有乙公司部分股权应确认的损益金额为( )万元。
甲公司应确认的损益金额=1000(出售部分股权公允价值)+333.3(剩余部分股权的公允价值)-1250(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00(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283.3(万元)。
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600(800×75%)
——损益调整187.5(250×75%)
——其他权益变动150(200×75%)
投资收益62.5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333.3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200(800×25%)
——损益调整62.5(250×25%)
——其他权益变动50(200×25%)
投资收益20.8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
贷:投资收益200

关于合营安排中的合营方的会计处理原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且不构成业务的,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不应当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该参与方应享有的部分,应视为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抵销处理。

对于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下列关于其对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并且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对于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非合营方),如果该参与方对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并且具有重大影响,则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甲公司设立的下列安排,属于合营企业的是( )。
选项A,属于共同经营;选项B,B公司属于甲公司的子公司;选项D,D公司属于甲公司的联营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