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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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 B.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 D.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乙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甲公司)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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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包括有偿转让背书和无偿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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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持票人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有(  )。
  • A.承兑附条件
  • B.出票人被宣告破产
  • C.承兑人被宣告破产
  • D.付款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主要有:(1)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选项A当选;(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选项C、D当选,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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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第一次拒付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要求2]
答案解析:第二次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纸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是丁公司,丙公司作为丁公司的前手不得拒绝庚公司的追索。
[要求4]
答案解析:


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行为本身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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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 B.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可以通过各类电子渠道传递、流转的商业汇票
  • C.票据行为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以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签章
  • D.票据行为人完成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记载事项时,票据行为即告成立,不需要交付票据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

电子票据的票据行为只能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实施,不是各类电子渠道,选项B不当选;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行为人拟交付票据时,在系统内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相对方,相对方若同意接受则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交付完成,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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