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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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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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银行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自出票日起在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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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甲银行行使追索权,对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不得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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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1)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丁享有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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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本题中,甲乙合同无效,不影响出票行为的效力,出票行为有效,持票人丙享有票据权利,因此甲不能要求丙返还票据,只能要求乙返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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