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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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甲公司持有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后,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丙公司能取得票据权利

  • B.

    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 C.

    经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 D.

    经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当事人可以依税收、继承、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无须转让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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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在本题中,乙公司并不享有票据质权,因此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时,乙公司无权要求承兑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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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支票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 B.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 C.支票见票即付,不能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 D.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支票的出票人存款金额不足的,银行应先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选项B: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选项D:如果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出票人的存款金额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银行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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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甲银行行使追索权,对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不得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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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下列有关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 B.

    持票人对银行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到期日起算

  • C.

    持票人对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 D.

    汇票的被追索人对(除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

持票人对银行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选项B不当选;持票人对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到期日起算,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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