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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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持票人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有(  )。
  • A.承兑附条件
  • B.出票人被宣告破产
  • C.承兑人被宣告破产
  • D.付款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主要有:(1)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选项A当选;(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选项C、D当选,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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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保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 B.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保证人的签章日期为保证日期
  • C.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 D.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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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本题中,甲乙合同无效,不影响出票行为的效力,出票行为有效,持票人丙享有票据权利,因此甲不能要求丙返还票据,只能要求乙返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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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第一次拒付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要求2]
答案解析:第二次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纸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是丁公司,丙公司作为丁公司的前手不得拒绝庚公司的追索。
[要求4]
答案解析:


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行为本身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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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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