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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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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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而非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选项C:“收款人名称”属于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谈不上授权补记的问题,未记载的汇票无效;(4)选项D:“出票日期”属于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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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甲银行行使追索权,对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不得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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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1)选项AB:票据质权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2)选项CD: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取得票据质权,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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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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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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