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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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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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支票上的付款人,以及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仅是票据上的“关系人”。支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属于票据上的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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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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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A公司)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2024年6月5日)起计算。
注意:这里是对支票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而非其他前手,因此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从出票日起算6个月,而非从清偿日起算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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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票据在经济上的功能:(1)支付功能;(2)结算功能;(3)汇兑功能;(4)信用功能;(5)融资功能,选项A、B、C、D均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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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1)选项A:现行法之下的本票均为见票即付,不存在远期本票;(2)选项B:银行本票是同城结算方式;(3)选项C:银行是本票的出票人,本票不需要提示承兑,不存在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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