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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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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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否则汇票无效;(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选项D: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法定代表人仅签名未盖章不影响汇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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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选项A、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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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主要有:(1)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选项A当选;(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选项C、D当选,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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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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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一般票据均属于这个范围,只有较少的例外。如《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选项A、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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