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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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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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银行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自出票日起在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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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票据代理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时,如果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假如该人因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而取得票据权利,无权代理之下的本人(王某)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无权代理人(刘某)应承担票据责任;因票据上有李某的真实签章,李某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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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甲银行行使追索权,对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不得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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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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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B公司以票据未到期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权。本题中,A公司因污染严重被责令关闭,故持票人F公司取得期前追索权。
[要求2]
答案解析: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且F公司知情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除外。“明知”与否的判断时点,应为票据交付之时。F公司在票据交付之后方知晓D公司、E公司之间的违约纠纷,故D公司不得对其主张此种抗辩。
[要求3]
答案解析:
E公司以票据未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汇票到期日之前(必然未提示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
[要求4]
答案解析:B公司主张C公司违约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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