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辛关于“戊应将其2024年6月7日至6月18日交易获利的15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的主张,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短线交易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收益。
辛以自己名义,以戊和公司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连带承担向公司返还15万元及利息的责任,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短线交易归入权,公司董事会未在该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未执行短线交易归入权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4年4月25日。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2)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4年6月5日。根据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张某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的,构成短线交易。

老鼠仓交易指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马某是基金公司证券投资经理,利用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不属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构成“老鼠仓”交易,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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