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丙关于其“不构成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丁关于“其交易行为并未违反证券法”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戊的行为构成何种违法交易行为?并说明理由。
辛关于“戊应将其2024年6月7日至6月18日交易获利的15万元交给公司”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辛以自己名义,以戊和公司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连带承担向公司返还15万元及利息的责任,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辛关于“戊应将其2024年6月7日至6月18日交易获利的15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的主张,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短线交易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收益。
辛以自己名义,以戊和公司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连带承担向公司返还15万元及利息的责任,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短线交易归入权,公司董事会未在该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未执行短线交易归入权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练习




(1)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①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存在错误的,选项A不当选;②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选项C不当选;③已对发行人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意见的,选项B当选;④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其他情形。(2)选项D:受实际控制人胁迫并不意味着乙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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