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甲、乙按份共有一台电脑,甲占70%的份额,乙占30%的份额。2025年3月1日,因电脑显示器故障,甲、乙将电脑送至丙电脑维修部维修。2025年3月4日,丙电脑维修部完成维修,通知甲、乙10日内取回电脑并支付维修费500元。截至2025年3月15日,甲、乙均未取电脑或支付费用。另查,甲、乙双方对电脑的管理、处分等事项未作任何约定;丙电脑维修部亦不知道甲、乙之间为按份共有。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如果乙对外转让自己的份额,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说明理由。
[要求2]如果甲将该电脑卖给第三人丁,是否需要经过乙的同意?并说明理由。
[要求3]对于丙电脑维修部的500元维修费,甲、乙应该如何承担?并说明理由。
[要求4]若甲、乙不支付维修费,丙电脑维修部是否有权留置该电脑?并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第2节 物权变动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如果乙对外转让自己的份额,不需要经过甲的同意。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故可自由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在本题中,甲、乙按份共有该电脑,乙有权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不需要经过甲的同意。
[要求2]
答案解析:如果甲将该电脑卖给第三人丁,不需要经过乙的同意。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中,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双方对电脑的处分没有约定,甲占有该电脑70%的份额,符合2/3以上的规定,不必经乙的同意,就可以将该电脑卖给第三人丁。
[要求3]
答案解析:对丙电脑维修部的500元维修费,甲、乙对丙应承担连带责任,甲乙之间按份承担。根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 在对外关系上,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要求4]
答案解析:若甲、乙不支付维修费,丙电脑维修部有权留置该电脑。根据规定,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为,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之动产、债权已届满清偿期、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本题符合留置的条件,丙有权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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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与债权行为相比较,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行为特点的有(  )。
  • A.出让人对同一标的物可以同时实施两次有效的处分行为
  • B.物权行为直接导致行为人积极财产的减少
  • C.物权行为不会直接导致行为人积极财产的减少
  • D.物权行为使得物权发生变动,故出让人需要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

出让人对同一标的物不能同时实施两次有效的处分行为,选项A不当选。物权行为直接导致行为人积极财产的减少,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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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
  • B.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 C.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 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1)选项AB: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即先申请更正登记,而后才是异议登记;(2)选项CD: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而非登记机关)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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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宏大开发商正在合法建造一栋房屋。2024年3月,宏大开发商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同年5月20日,王某与宏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7月1日,王某按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了预告登记。2024年9月15日,宏大开发商将房屋建造完工并交付予王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2024年7月1日,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权
  • B.宏大开发商与王某之间的预售合同有效
  • C.预告登记期间,未经王某同意,宏大开发商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D.宏大开发商与王某应在2025年3月15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1)选项A:王某与宏大开发商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方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进行“预告”登记后并未取得所有权;(2)选项B:商品房预售,出卖人已经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3)选项C: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如转移不动产所有权、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地役权、设定抵押权等)的,不发生物权效力;(4)选项D: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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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

甲公司进行房屋预售,3月1日将一套房屋预售给乙,双方签订了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5月1日,甲公司又与丙签订了预售合同,将同一套房屋预售给丙;交房时间届至,乙、丙同时向甲公司提出交付房屋的请求。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甲公司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乙,并为其办理房产登记
  • B.甲公司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丙,并为其办理房产登记
  • C.由甲公司自行选择向谁交付房屋,为谁办理房产登记
  • D.甲公司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乙和丙,并将乙、丙登记为房屋共有人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如转移不动产所有权、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等)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乙是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未经乙同意,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预售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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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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