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20×60%=12(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3100×0.5%=15.5(万元)>12万元,所以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12万元,应纳税调整=20-12=8(万元)。
新产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6×100%=16(万元),应纳税调整-16万元。
业务招待费和新产品研发费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合计=8-16=-8(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300×2%=6(万元)。
实际拨缴工会经费7万元,应纳税调整=7-6=1(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300×8%=2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30万元,应纳税调整=30-24=6(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300×14%=42(万元)。
职工福利费实际支出45万元,应纳税调整=45-42=3(万元)。
三项经费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合计=1+6+3=10(万元)。
选项B,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选项E,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1000-400=600(万元)。
技术转让所得应纳税调减=500+(600-500)×50%=550(万元)。
利润总额=2100+1000+200-1541-500-400-50-30-100=679(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679×12%=81.48(万元)。
公益性捐赠实际支出6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不用纳税调整。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年购置专用设备在会计上的折旧额=60÷10÷12×9=4.5(万元),纳税调减=60-4.5=55.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679-8+10-550-55.5=75.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5.5-50)×25%×20%+50×25%-60×10%=7.78(万元)。
【提示】技术转让所得按照2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