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2)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无需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计税的理由。

选项A当选,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甲公司无须确认所得。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因此甲公司自乙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可以免税,该事项也无须确认所得。
(3)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即2023年2月确认股权转让收入。2022年无须确认所得。
综上,甲公司2022年确认的应税所得是0。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1)4月1日至7月31日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15×4×(700-350)÷2000=10.5(万元);
(2)8月1日至9月30日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15×2×(700-350-180)÷2000=2.55(万元);
(3)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15×3×(700-350-180-100)÷2000=1.58(万元);
(4)2024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10.5+2.55+1.58=14.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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