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4年5月6日,张某和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2024年5月30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同日,张某向李某支付200万元购房款,若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5月6日,双方签订定金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李某支付定金50万元,房屋权属过户登记后,定金抵作价款;若张某违约,李某不向张某返还定金,若李某违约,李某向张某支付双倍定金。因资金紧张,张某于2024年5月9日向李某支付定金45万元。2024年6月20日,张某得知以同等价格可以购买一套面积更大的房屋,遂向李某主张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李某向其返还定金45万元。李某主张,根据双方定金合同,因张某违约,李某不向其返还45万元定金。2024年7月20日,张某和李某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主张,双方的定金金额超过法定标准,不产生定金效力。李某主张,张某应向其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不返还张某支付的45万元定金。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

(1)定金合同何时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

(2)张某主张45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

(3)李某主张张某支付违约金,并且不返还45万元定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24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考生回忆版)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定金合同2024年5月9日成立。根据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要求2]
答案解析:

张某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是200万元,其20%是40万元,因此只有超过的5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

李某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不得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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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 A.抵押权人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额高于最高限额的,抵押权无效
  • B.最高额抵押权只需首次登记即可设立
  •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 D.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一般不得转让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即最高限额内的债权,仍享有抵押权。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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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案件中出现的下列情形,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是    

  • A.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 B.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
  • C.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 D.作为申请人的法人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的,行政复议中止,选项A当选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行政复议终止,选项B不当选;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终止,选项C不当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权利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行政复议终止,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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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本题中,乙公司实现的主债权金额 =60-5-10=45 (万元) 。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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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募集资金可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 B.改变资金用途,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定
  • C.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 D.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选项A不当选,选项C当选。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选项D当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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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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