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4年1月15日,赵某、钱某、孙某用个人财产以投保人身份分别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人身保险,赵某、钱某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均为本人,身故受益人均为自己的妻子。孙某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为自己的妻子,身故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2025年3月5日,赵某与其妻子李某出现感情问题,通知李某后在该保单上批注:身故受益人由李某变更为赵某的儿子,但未通知甲保险公司。4月10日,赵某与妻子李某领取离婚证书。4月12日,赵某携带批注后的保单,去甲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后妻子李某因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赵某。李某主张,该身故受益人变更于4月12日生效,赵某主张于3月5日生效。2025年5月6日,钱某和妻子周某商量后,在保单上批注身故受益人由周某变更为钱某的女儿,但未通知甲保险公司。后钱某因病去世,符合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钱某女儿向甲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甲保险公司认为钱某变更身故受益人对其不发生效力,钱某女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6月1日,孙某妻子吴某意外去世,符合保险金的领取条件。6月5日,孙某与其儿子产生矛盾。遂在保单上批注将身故受益人变更为孙某女儿。6月7日,孙某女儿持保单请甲保险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遭到拒绝,孙某女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赵某去甲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生效为哪一天?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
甲保险公司认为钱某变更身故受益人对其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
孙某女儿请求甲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25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考生回忆版)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2025年3月5日变更生效。根据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赵某可以主张变更生效时间为2025年3月5日,即其在保单上批注变更受益人之时。
[要求2]
答案解析:甲保险公司认为钱某变更身故受益人对其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本题中,钱某变更受益人时,仅在保单上批注,未通知甲保险公司,所以钱某的变更行为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孙某女儿请求甲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孙某妻子吴某去世时,保险事故发生,孙某在吴某去世后变更受益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立即查看答案


拓展练习
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选项A不当选。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合伙企业合伙人进行实名验证。选项B当选。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选项C不当选。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选项D不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选项A不当选,选项C当选;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选项B当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3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分别进行谈判,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选项D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选项A、C、D不当选,选项B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行付款的汇票,包括注明:见票即付的汇票、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同的汇票以及未记载到期日的汇票。选项A、C、D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