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得设立抵押权的是(    )。
  • A.土地所有权
  • B.海域使用权
  • C.正在建造的船舶
  • D.生产设备
本题来源:2025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二(考生回忆版)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下列财产不得设立抵押权:(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选项A当选。

【知识链接】

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有哪些,不可设立抵押的财产又有哪些?

可以抵押的财产和不可抵押的财产的分类如下表所示:

分类
财产类型
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示】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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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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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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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汇票的付款日期可以记载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本题中,甲公司签发的汇票记载付款日期为2023年7月5日,属于定日付款的汇票,且汇票的付款期限未超过6个月,因此符合票据法关于付款日期的记载规定。
[要求2]
答案解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本题中,汇票付款日期为2023年7月5日,即到期日为2023年7月5日,票据权利时效期间至2025年7月5日届满。乙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才向承兑人丙公司提示付款,已超过2年时效期间,因此乙公司的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丙公司以乙公司丧失票据权利为由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
[要求3]
答案解析:法院应当支持乙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题中,乙公司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乙公司有权请求出票人甲公司或承兑人丙公司返还与票据金额10万元相当的利益,因此法院应当支持乙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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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经理
  • B.应当设股东会
  • C.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 D.所有董事会成员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选项A不当选。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选项B不当选。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选项C当选。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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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支票的出票人可以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 B.支票出票时无须记载出票日期
  • C.出票时未记载付款人名称的,可以授权补记
  • D.出票时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不得支取现金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选项B不当选。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付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选项C不当选。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选项D不当选。

【知识链接】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分别是哪些?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有哪些?


支票的记载事项及具体内容如表所示:

记载事项

具体内容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其中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1)金额,只能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或者相对人授权补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提示】(1)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

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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