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本小题5分)王某是国内某股份公司原始股东,2023年该公司上市(IPO发行价格为8元/股)。上市后,王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2024年,王某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如下:(1)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董事费5万元。(2)王某注册成立一家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质经营业务),每月向公司开具咨询费发票9万元,公司据此向个体工商户支付款项9万元。王某按照经营所得申报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所得。(3)2024年10月,王某持有的限售股解禁。11月10日,王某在公开市场上转让其中的100万股,卖出价15元/股。王某无法确定该投资原值。(4)2024年全年,王某缴纳个人养老金20000元。(5)2025年4月,税务机关通知王某,拟对其按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施纳税调整。(其他相关资料:王某选择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各项扣除,每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4000元)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1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5%02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10%15003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05004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30%405005超过500000元的部分35%65500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1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3%0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2520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6920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31920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52920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85920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18192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要求1]说明王某取得的董事费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目;判断公司是否能够根据个体工商户向其开具的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并说明理由。
[要求2]

计算王某按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要求3]

说明税务机关对王某的经营所得进行纳税调整的依据;计算经调整后王某综合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要求4]

计算王某转让股票应缴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要求5]

说明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本题来源:2025年注会《税法》第二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王某因在公司任职、受雇,担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0.5分)

不能。0.5分)

理由:个体工商户未从事经营活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企业取得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0.5分)

[要求2]
答案解析:

王某按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0000×12×35%-65500)×50%=156250(元)(1分)

[要求3]
答案解析:

调整依据: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0.5分)

王某综合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90000×12-60000-4000×12-12000)×45%-181920=520080(元)(0.5分)

[要求4]
答案解析:

王某转让股票应缴纳的增值税为0万元。(0.5分)

王某转让股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15×(1-15%)×20%=255(万元)(0.5分)

注: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予征收增值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要求5]
答案解析: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0.5分)

立即查看答案
立即咨询

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占用耕地,减按2元/平方米征收耕地占用税。甲公司应缴纳耕地占用税=4×2+0.2×30×150%+(0.5-0.2)×30+0.1×30=29(万元)。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设备制造企业和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开展新型设备研发活动,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归甲企业。甲企业支付费用100万元。下列关于甲、乙双方税务处理的表述,正确的有(  )。
  • A.乙企业提供的研发服务免征增值税
  • B.乙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C.甲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00万元
  • D.甲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研发服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选项A当选。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B当选。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合理支出,允许据实扣除,选项C当选。委托境内外部机构研发,委托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加计扣除,甲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100×80%×100%=80(万元),选项D不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本题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在12月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额,而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增值税确认销售额100万元,选项B当选,选项A不当选。企业所得税上,对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没有特别的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应在履行义务时(2024年)确认销售货物收入;对现金折扣,企业所得税以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因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调增2万元,选项C当选,选项D不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不构成在我国的纳税义务,应仅在新加坡征税:

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我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0.5分)

②该项报酬由并非我国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0.5分)

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我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0.5分)

[要求2]
答案解析:

应缴纳的增值税=424÷(1+6%)×6%=24(万元)(1分)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24÷(1+6%)×30%×25%=30(万元)(1分)

[要求3]
答案解析:

有权征税。(0.5分)

理由: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S公司派遣甲、乙员工在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构成常设机构。新加坡企业派其雇员在中国已构成常设机构的服务项目中工作,这些人员不论其在中国工作时间长短,也不论其工资薪金在何处支付,都应认为其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工作期间的所得是由常设机构负担。因此,我国有权征税。(0.5分)

甲员工2023年7月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31÷31)-5000]×30%-4410=9090(元)(0.5分)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组合题]

(本小题5分)2024年11月,某市税务机关拟对辖区内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的商品房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项目资料如下:

(1)2020年5月受让该商品房所用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地价款6000万元(取得合规支付凭证),支付相关税费共计210万元。甲公司将受让土地的60%用于开发该商品房,《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20年7月。

(2)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总可售面积的80%,取得含税销售额15960万元。

(3)出租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总可售面积的20%,租期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一次性取得3年含税租金1090万元。

(4)房地产开发成本共计7500万元,该开发成本由销售的商品房分担80%。其中,包含支付给乙公司的施工劳务费42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378万元,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资本化利息300万元,其余为人工成本,均取得合规凭证。

(5)在该商品房开发、销售期间共计发生管理费用7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利息费用2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并能够按建筑项目合理分摊;甲公司所在地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不考虑印花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出租房地产的销项税额=1090÷(1+9%)×9%=90(万元)(0.5分)

出售房地产的销项税额=(15960-6000×60%×80%)÷(1+9%)×9%=1080(万元)(0.5分)

[要求2]
答案解析:

本项目出售部分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080-378×80%=777.6(万元)

允许扣除的与转让环节有关的税金=777.6×(7%+3%+2%)=93.31(万元)(1分)

[要求3]
答案解析:

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6000+210)×60%×80%=2980.8(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7500-300)×80%=5760(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300+200)×80%+(2980.8+5760)×5%=837.04(万元)

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2980.8+5760)×20%=1748.16(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2980.8+5760+837.04+93.31+1748.16=11419.31(万元)(2分)

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要求4]
答案解析: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5960-1080=14880(万元)

增值额=14880-11419.31=3460.69(万元)

增值率=3460.69÷11419.31×100%=30.31%,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3460.69×30%=1038.21(万元)(1分)

点此查看答案
  • 激活课程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