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备注”栏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前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支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待,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因此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该企业当月应确认的销项税额=200×13%=26(万元)。



大麦手机商城为一般纳税人,2025年1月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手机,实际收到含税货款100000元,收到的旧手机折算价为含税20000元。则大麦手机商城当月销项税额为( )元。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大麦手机商城当月销项税额=(100000+20000)÷(1+13%)×13%=13805.31(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下列款项中,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有( )。
选项A、B、E,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选项C,纳税人为销售货物(不包括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选项D,4S店销售汽车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属于代为收取并转付给第三方的款项,不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东风食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9月3日,从农户手中购进一批猪肉,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金额为200万元。当月全部领用制成猪肉脯。另从养殖企业购进鸡肉,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金额为300万元。
(2)9月5日,进口蔬菜一批,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0万元,当月已申报抵扣。
(3)本月末,已将生产加工完成的猪肉脯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40万元。
(4)本月将购进的鸡肉,50%直接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万元。剩余50%加工成鸡柳、鸡排等小吃,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
(5)本月将进口的蔬菜用于加工蔬菜罐头并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
(6)本月末,发现由于仓库保管不善,导致上月购进的牛肉霉烂变质。该批牛肉成本100万元,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已抵扣。不考虑运费的影响。
该企业当月购进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
业务(2)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
业务(5)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9%×1%=5.56(万元)。
业务(6)发生进项税额转出=100÷(1-9%)×9%=9.89(万元)。
本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0+50+5.56-9.89=65.67(万元)。
+业务(3)的销项税额=240×13%=31.2(万元);
业务(4)的销项税额为26万元;
业务(5)的销项税额为19.5万元;
本月的销项税额=31.2+26+19.5=76.7(万元);
本月应缴纳增值税=76.7-65.67=11.03(万元)。
选项B,购入鸡肉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选项C,进口蔬菜先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用于生产13%税率的蔬菜罐头,在生产领用当期加计1%抵扣进项税额,共计抵扣10%的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