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D,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选项E,属于增值税法定免税项目。

选项A、B,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选项D,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选项A,供电企业利用自身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照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选项C,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选项B、D、E,不征收增值税。

选项B,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选项C、D,销售或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才属于在境内销售。

选项A,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选项B,属于特殊的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选项C,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选项D,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应视同销售,但提供方主体不包括自然人。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选项C,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住宿、接送机都是服务,没有涉及货物。所以不属于混合销售。
选项D,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选项E,一个主体从事多种类业务,属于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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