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A公司承建B公司厂房,按照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200万元。2022年8月15日,B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A公司签发了金额为2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2月14日。A公司取得票据后,为提升票据信用,请求C公司为其票据债务提供保证。2022年8月20日,双方通过票据业务系统在汇票上进行了保证记载。2022年8月29日,A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以支付原材料款。2023年1月24日,D公司急需资金,向E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10万元,约定以该汇票进行质押,但双方并未通过票据业务系统进行质押记载。1月25日,D公司与F机械公司签订票据转让协议,约定将该汇票以19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F公司。在协议签订当日,D公司就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在收到背书转让的汇票后,于1月25日向D公司付款197万元。F公司为支付设备采购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对其取得票据原因不知情的G公司。2月14日,票据业务系统自动向B公司提示付款,B公司拒绝付款。G公司于2月18日向F公司进行追索,又于2月22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进行追索。A公司在得知F公司购买取得票据的事实后,以该行为无效导致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承担对G公司的票据责任。2月27日,C公司主动清偿了对G公司的票据债务,并拟再追索。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E公司是否享有票据质权?并说明理由。
[要求2]
A公司以F公司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导致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承担对G公司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3]
G公司向F公司进行追索,是否会导致其对B公司的追索权时效发生中断?并说明理由。
[要求4]
C公司可以向哪些人再追索?
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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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E公司不享有票据质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双方并未通过票据业务系统进行质押记载,不属于票据质押,E公司不享有票据质权。
[要求2]
答案解析:A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在本题中,由于F公司并不是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D公司对F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F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尽管F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G公司背书转让时,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G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A公司应当对G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
不会导致其对B公司的追索权时效发生中断。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只对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持票人对其他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时效的计算方法,并不因此而受影响。在本题中,G公司向F公司进行追索,即属于向票据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能够引起G公司和F公司之间的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但是不会导致其对B公司的追索权时效发生中断。
[要求4]
答案解析:C公司可以向A公司、B公司再追索。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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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银行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自出票日起在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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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1)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丁享有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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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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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如果纸质票据权利人丧失了票据,就无法正常地提交票据以请求付款,只能依照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证明自己的权利,并持相应的法律文书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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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选项 AC:我国现行法之下的本票仅有银行本票,不存在商业本票;本票见票即付,不存在远期的本票。选项 B:本票收款人名称,属于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授权补记。 选项 D: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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