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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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在本题中,乙公司并不享有票据质权,因此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时,乙公司无权要求承兑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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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1)选项AB:票据质权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2)选项CD: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取得票据质权,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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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本题中,甲乙合同无效,不影响出票行为的效力,出票行为有效,持票人丙享有票据权利,因此甲不能要求丙返还票据,只能要求乙返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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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背书日期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选项A错误;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选项B错误;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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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一般票据均属于这个范围,只有较少的例外。如《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选项A、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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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1)选项A:现行法之下的本票均为见票即付,不存在远期本票;(2)选项B:银行本票是同城结算方式;(3)选项C:银行是本票的出票人,本票不需要提示承兑,不存在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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