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选项A不当选;(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选项C当选;(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选项B不当选;(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选项D不当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是(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选项B当选。

赵某对钱某有200万元的到期债权,钱某对孙某享有300万元的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危及赵某债权的实现,赵某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代位权,赵某在起草起诉书时,拟定下列四种方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因此赵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孙某清偿200万元。选项D当选。

赵某将其所有的一辆自行车借给钱某,借用期间双方于2022年1月10日达成转让协议,约定钱某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并于1月25日支付价款。1月11日 ,钱某将该自行车以1100元的价格转让给孙某,双方约定钱某以借用人身份继续使用至2月25日再交还孙某,1月13日, 钱某向赵某支付价款,下列关于该自行车权属的表述正确的是( )。
(1)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所以钱某通过简易交付,于1月10日取得自行车所有权,选项B、C不当选;(2)占有改定指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须继续占有转让动产的,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由原来的所有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已取得物权,但将占有权交由出让人行使一段时间,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直接占有。所以孙某是以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1月11日双方约定生效时即取得所有权,选项A当选,选项D不当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两个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民事诉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选项A、C、D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