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选项D,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授予个人的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拓展练习
选项A,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
1月份应预扣张某个人所得税=[18000×(1-20%)×(1-25%)-5000]×3%=174(元)。
2月份应预扣张某个人所得税={[18000×(1-20%)×(1-25%)+30000×(1-20%)×(1-25%)-5000×2]×3%}-174=390(元)。

不征收收入的内容
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文件、有要求、有核算)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其条件为: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作为应税收入更有利。
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其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而且不得加计扣除;
如果作为应税收入,不仅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且研发支出可以加计100%扣除,可以多扣除1000万元,因此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对企业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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