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15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赵某、钱某、孙某各以现金90万元出资;李某以自有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周某以专利权作价130万元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在6个月内缴足,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3)股东享有均等表决权。公司成立后,李某按期办理了出资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但一直未将房屋交付公司。2016年10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赵某、钱某、孙某赞成,李某和周某反对。赵某认为,李某未将出资房屋交付公司,不得行使表决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
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否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18年中级《经济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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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公司章程对表决权的行使有特别规定,各股东可以均等行使表决权。
[要求2]
答案解析: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要求3]
答案解析:
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够通过。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李某不享有表决权,享有表决权的4人中有3人同意,3/4超过2/3,故该决议能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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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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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选项 A不当选。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选项 D不当选。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选项 B不当选。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选项 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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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奖励职工,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选项A不当选,选项B当选;公司收购股份的资金应当从税后利润中列支,选项C不当选;公司收购的股份应当在3年内转让给职工,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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