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选项A不当选;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选项B不当选;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当选;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权利瑕疵而对抗持票人。选项D不当选。

拓展练习
如果(纸质)汇票当事人(甲、乙)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丁)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当事人(丙)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选项D当选。
【知识链接】
票据的变造
判断 | 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
后果 | (1)变造前签章的,对变造前的内容负责; (2)变造后签章的,对变造后的内容负责; (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

如果(纸质)汇票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项D当选。
【知识链接】
(纸质)汇票背书的效力总结
效力 |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如公司合 并、继承等) |
无效 | (1)出票人记载“禁止转让”的,收款人转让的,转让背书无效;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和背书人记载禁止转让,转让背书无效; (2)背书人未签章; (3)部分背书、分别背书 |
有效 | (1)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2)未记载被背书人——授权被背书人补记; (3)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4)纸质票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转让有效,但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对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选项A不当选;背书不得附条件,其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选项B当选;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选项C不当选,选项D当选。
【知识链接】
关于(纸质)票据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 | 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
背书附条件的 | 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
承兑附条件的 | 视为拒绝承兑 |
保证附条件 | 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
出票附条件的 | 票据无效 |

乙公司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解题思路】

①什么是伪造→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②对被伪造人的后果→不承担票据责任。
郑某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 (包括但不限于郑某),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权利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解题思路】
①伪造对票据其他人的后果→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孙某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题思路】
对伪造人的后果→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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