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收款人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选项A不当选;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选项B不当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选项C当选;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 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选项D不当选。
【知识链接】
汇票具体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 具体内容 |
绝对记载事项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除记载纸质商业汇票的7大绝对记载事项外,还需记载出票人名称、票据到期日两项内容)
|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
相对记载事项
|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

以(纸质)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选项A当选。

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选项A不当选;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选项B不当选;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 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选项C当选;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 并未取得票据权利,不能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选项D不当选。
【知识链接】
(纸质)汇票背书记载事项
事项 | 内容 | 背书的效力 |
绝对记载
| 背书人的签章 | 未签章,背书行为无效,但票据有效 |
被背书人名称 | 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提示】未进行补记,背书无效,但票据有效 | |
相对记载 | 背书日期 | 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
任意记载 | “不得转让”字样 | (1)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
不得记载 | 附有条件的背书 |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部分背书 |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纸质)汇票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包括:(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选项C当选;(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选项B当选;(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选项D当选;(纸质)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选项A不当选。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可以签发以标准金额票据组成的票据包,持票人若持有的票据是票据包的,可将持有的票据包按照实际金额分包使用,即可以部分背书,进行分包背书转让。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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