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一节 债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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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C,属于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旨在促使履行利益得到充分满足,从而实现债权利益的最大化。而附随义务则旨在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固有利益不受损害,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保护义务。
选项E,属于前合同义务。当事人在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阶段所负担的说明、告知、保 护、注意等义务。前合同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对其违反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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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选项A)、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选项E)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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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而非债的担保。
选项B、C,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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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C,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选项B、D,定金不同于预付款,单纯的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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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途径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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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提存视为交付,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公司承担,所以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额外赔偿。
选项B,乙公司作为债权人,虽有权领取提存物,但需在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支付货款)后方可领取。乙公司未支付货款,公证处应拒绝其领取请求。
选项C,动产物权自交付时转移。提存成立时,设备所有权已转移至乙公司,甲公司不再保留所有权。
选项D,提存后,标的物风险转移至乙公司,甲公司无须承担设备损毁风险。乙公司仍需履行支付货款的对待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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