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一节 债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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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D,连带之债是指当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
选项A、B、C,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按份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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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不当得利可以因给付而发生,给付欠缺给付目的即构成不当得利,如非债清偿。但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明知无债务的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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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选项A)、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选项E)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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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债的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很可能影响到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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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选项B,货款支付属于金钱债务,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选项C,房屋修缮义务可委托专业机构完成。
选项D,金钱债务可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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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选项A、C、D,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选项B、E,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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