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一节 债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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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D,E
答案解析:
选项A、C,属于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选项B,属于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之一。
选项D、E,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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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E
答案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如赡养被他人遗弃的老人、替未按时缴税的他人代缴代垫税款。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返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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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D,连带之债是指当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
选项A、B、C,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按份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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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债的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很可能影响到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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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为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该笔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2)选项A、D,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3)选项B,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4)选项C,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期间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截至2024年4月1日,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丙的保证责任消灭,有权拒绝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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