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一节 债法总论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E
答案解析:

选项A、C,属于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选项B,属于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之一。

选项D、E,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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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给付中,能够引起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是(  )。
  • A.非债清偿给付
  • B.明知无债务的给付
  • C.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
  • D.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不当得利可以因给付而发生,给付欠缺给付目的即构成不当得利,如非债清偿。但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明知无债务的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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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保证期间内债权债务变动法律后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经保证人口头同意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 B.债权人变更,原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C.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原保证责任免除
  • D.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合同约定期间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C,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D,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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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合同义务中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是(  )。
  • A.

    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 B.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款支付义务

  • C.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修缮义务

  • D.借款合同中的本金偿还义务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选项B,货款支付属于金钱债务,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选项C,房屋修缮义务可委托专业机构完成。

选项D,金钱债务可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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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债务人行为中,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撤销而无须证明相对人恶意的有(  )。
  • A.

    债务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B.

    债务人以市场价150%的价格购入滞销设备

  • C.债务人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婚外同居对象
  • D.

    债务人书面声明免除连带债务人的债务

  • E.债务人以市场价30%的价格转让有效专利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选项A、C、D,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选项B、E,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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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选项A、B、C,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D,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选项E,保证合同中未明确保证方式,不导致保证合同不成立。

[要求2]
答案解析:

选项A、B,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选项C,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其担保范围由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无约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依法应当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行抵押权的费用。

选项D,超出登记金额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选项E,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登记只影响物权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选项C,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4]
答案解析:

选项A、D,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时,即与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应负有向保证人偿付代偿款项的义务。债务人没有及时向保证人偿还代偿款项,给保证人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的,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除包括其实际代偿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等外,还应当包括代偿款项的利息损失。

选项B,本金及利息均属追偿范围。

选项C,诉讼费用若未实际发生不纳入。

选项E,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本案例的情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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