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一节 债法总论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E
答案解析:

选项A、C,属于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选项B,属于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之一。

选项D、E,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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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下列权利中,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有(  )。
  • A.扶养费请求权
  • B.运费给付请求权
  • C.租金给付请求权
  • D.贷款给付请求权
  • E.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选项A)、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选项E)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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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定金和预付款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定金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 B.预付款具有担保性质
  • C.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 D.定金等同于预付款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C,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选项B、D,定金不同于预付款,单纯的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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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则。下列关于撤销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 B.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C.行使撤销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由债权人自行承担或者由第三人负担
  • D.承租人将租赁物私自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出租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B,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选项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选项D,只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非善意取得)时,才能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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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甲借款给乙,约定于2021年3月1日前还清本息,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21年3月1日后,乙没有还款,甲也一直没有催乙还款。2024年4月1日,因乙一直未还款,甲遂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丙保证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丙有权主张乙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 B.甲必须先起诉乙,经强制执行未果后,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 C.乙所负债务虽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丙仍应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 D.无论乙所负债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丙承担保证责任后,都有权向乙追偿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为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该笔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2)选项A、D,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3)选项B,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4)选项C,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期间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截至2024年4月1日,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丙的保证责任消灭,有权拒绝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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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选项A、B、C,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D,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选项E,保证合同中未明确保证方式,不导致保证合同不成立。

[要求2]
答案解析:

选项A、B,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选项C,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其担保范围由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无约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依法应当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行抵押权的费用。

选项D,超出登记金额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选项E,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登记只影响物权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选项C,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4]
答案解析:

选项A、D,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时,即与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应负有向保证人偿付代偿款项的义务。债务人没有及时向保证人偿还代偿款项,给保证人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的,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除包括其实际代偿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等外,还应当包括代偿款项的利息损失。

选项B,本金及利息均属追偿范围。

选项C,诉讼费用若未实际发生不纳入。

选项E,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本案例的情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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