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结合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对该条文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2011年)
  • A.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 B.善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C.债务人只有以低于市场交易价的50%的价格转让其财产,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出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1)选项AB: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选项C: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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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一节 债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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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在《民法典》中,能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有(  )。(2013年)
  • A.生产
  • B.纳税
  • C.先占
  • D.不当得利
  • E.侵权行为
答案解析
答案: D,E
答案解析:(1)选项AC:属于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方式;(2)选项B:属于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之一;(3)选项DE: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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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连带之债的特征之一是(  )。(2018年)
  • A.债权人之间约定按照份额享有权利
  • B.各债务人仅负有履行部分债务的义务
  • C.债务人之间约定按照一定的比例负担债务
  • D.债权人可以依法或依约请求任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1)选项D:连带之债是指当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2)选项ABC: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按份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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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下列权利中,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有(  )。(2014年)
  • A.扶养费请求权
  • B.运费给付请求权
  • C.租金给付请求权
  • D.贷款给付请求权
  • E.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选项A)、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选项E)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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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下列关于保证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6年)
  • A.保证期间为可变期间
  • B.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 C.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D.保证期间为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选项AD: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2)选项B: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不是一回事。(3)选项C: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的履行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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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甲借款给乙,约定于2014年3月1日前还清本息,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3月1日后,乙没有还款,甲也一直没有催乙还款。2017年4月1日,因乙一直未还款,甲遂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丙保证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7年)
  • A.丙有权主张乙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 B.甲必须先起诉乙,经强制执行未果后,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 C.乙所负债务虽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丙仍应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 D.无论乙所负债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丙承担保证责任后,都有权向乙追偿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为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该笔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1)选项AD: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2)选项B: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3)选项C: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期间为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截至2017年4月1日,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丙的保证责任消灭,有权拒绝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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