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1)甲公司取得A公司分配的股息,预提所得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50÷(1-10%)=166.67(万元)。取得B公司分配的股息预提所得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1-5%)=105.26(万元)。
(2)甲公司取得的股息直接负担的预提所得税额=166.67×10%+105.26×5%=21.93(万元)。

(1)预提所得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900÷(1-5%)=2000(万元),该企业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税额=2000×5%=100(万元)。
(2)该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600×80%=480(万元)。
(3)该居民企业来源于子公司投资收益的可抵免税额=100+480=580(万元)。
(1)该居民企业来源于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100÷(1-20%)=125(万元),抵免限额=125×25%=31.25(万元)>境外实际缴纳税额=125-100=25(万元),因此实际可抵免税额为25万元。
(2)乙国子公司投资收益抵免限额(620万元)>境外实际负担税额(580万元),因此实际可抵免税额为580万元。
(3)该居民企业在境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000+125+2480)×25%-25-580=1046.25(万元)。

若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以人民币计算可予抵免的境外税额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凡企业以人民币以外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应统一按实现该项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换算;境外所得是2024年的红利,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为2024年,所以应使用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来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选项D)
(2)凡企业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的,应按企业就该项境外所得记入账内时使用的人民币汇率进行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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