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4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50万元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5月1日,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知悉B、C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租金。9月2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F公司遂向B、D公司追偿。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偿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2]

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3]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4]

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能否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或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要求2]
答案解析: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要求3]
答案解析:

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务人可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本题中,D公司知悉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因此B公司可以以对抗C公司的事由对抗D公司。

[要求4]
答案解析:

(1)D公司不能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因此D公司不能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2)D公司可以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虽然不属于票据保证,但适用合同担保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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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才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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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需要提示承兑的票据有(  )。
  • A.银行本票
  • B.银行汇票
  • C.定日付款的汇票
  • 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见票即付的汇票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这类汇票有两种: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见票即付的汇票;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目前主要是指银行汇票,选项B不当选;银行本票无需提示承兑,选项A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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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票据代理中,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则(  )。
  • A.票据代理无效
  • B.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 C.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 D.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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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背书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B.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 C.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 D.

    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能够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背书日期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选项A错误;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选项B错误;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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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第一次拒付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要求2]
答案解析:第二次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纸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是丁公司,丙公司作为丁公司的前手不得拒绝庚公司的追索。
[要求4]
答案解析:


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行为本身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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