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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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自付票据是指由出票人自己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不担任票据付款人,而是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自付票据,即出票银行自己承担付款义务。支票的出票人是单位或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不是自付票据,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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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在本题中,乙公司并不享有票据质权,因此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时,乙公司无权要求承兑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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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主要有:(1)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选项A当选;(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选项C、D当选,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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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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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第一次拒付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要求2]
答案解析:第二次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纸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是丁公司,丙公司作为丁公司的前手不得拒绝庚公司的追索。
[要求4]
答案解析:
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行为本身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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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1)选项A:现行法之下的本票均为见票即付,不存在远期本票;(2)选项B:银行本票是同城结算方式;(3)选项C:银行是本票的出票人,本票不需要提示承兑,不存在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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