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选项A:现在或者最近12个月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甲妻半年前刚刚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因此甲夫妇二人均不得担任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2)选项B:现在或者最近12个月内曾经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尽管乙曾经在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但12个月前已经卸任,不影响其担任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3)选项C:正在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4)选项D:现在或者最近12个月内曾经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决议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1)选项A: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本题中,由于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未作特别规定,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选项B:股份有限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1/3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该规定;(3)选项C:1/3以上的董事提议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4)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由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部分监事不行)。

(1)选项B: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2)选项D: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林某)与受让人(徐某)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