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因开工日期在2023年,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预缴税额=2100÷(1+9%)×3%=57.80(万元)。

选项A,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选项C,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缴纳增值税=(5500-500)÷(1+5%)×5%=238.1(万元)。

选项A,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选项B,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选项E,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业务(1)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8000)÷(1+9%)×9%=3467.89(万元)。
(1)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3)不动产经营租赁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适用征收率为5%;
(4)业务(2)应纳增值税=750÷(1+5%)×5%=35.71(万元)。
当月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90+39.55÷(1+13%)×13%+0.3=94.85(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3467.89-94.85+35.71=340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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