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因开工日期在2023年,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预缴税额=2100÷(1+9%)×3%=57.80(万元)。

选项C,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销项税额=48÷(1+9%)×9%=3.96(万元)。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业务(1)当月应预缴增值税=(1500-200)÷(1+9%)×2%=23.85(万元)。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业务(2)当月应预缴的增值税=30÷(1+5%)×5%=1.43(万元)。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业务(3)当月应预缴的增值税=(4500-1000)÷(1+3%)×3%=101.94(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业务(4)当月应预缴的增值税=3000÷(1+5%)×5%=142.86(万元)。
业务(1)当月实际申报增值税=1500÷(1+9%)×9%-23.85-200÷(1+9%)×9%=83.49(万元);
业务(2)当月实际申报增值税=30÷(1+5%)×5%-1.43=0(万元);
业务(3)当月实际申报增值税=(4500-1000)÷(1+3%)×3%-101.94=0(万元);
业务(4)当月实际申报增值税=3000÷(1+5%)×5%-142.86=0(万元);
甲公司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际申报缴纳的增值税=83.49(万元)。
选项A,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选项B,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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