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为9%;纳税人销售服务,税率为6%;国际运输服务适用于零税率。
选项A,货物保管收入的销项税额=55.12÷(1+6%)×6%=3.12(万元);
选项B,装卸搬运收入的销项税额=93.28÷(1+6%)×6%=5.28(万元);
选项C,国内运输收入的销项税额=1035.5÷(1+9%)×9%=85.5(万元);
选项D,国际运输收入的销项税额=0。

某先进制造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2025年4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300万元,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25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8万元。则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为( )万元。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225×5%=11.25(万元)。



美心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025年3月将园区内的办公楼(2021年取得)出租给在孵企业,当月取得租金收入25万元,当月为在孵企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明细如下:餐饮服务收入10万元;打字复印服务收入5万元;鉴证咨询服务收入10万元。本月美心公司上述业务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万元。(上述收入均为含税收入)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本月美心公司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5)÷(1+6%)×6%=0.85(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下列款项中,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有( )。
选项A、B、E,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选项C,纳税人为销售货物(不包括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选项D,4S店销售汽车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属于代为收取并转付给第三方的款项,不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