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企业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属于非居民企业,该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1)来自境内所得额为咨询收入500万元和境内培训收入200万元,合计700万元;
(2)在香港取得的所得在境外且和境内机构、场所无关,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选项C当选。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工资、薪金总额=1000+6×3000×12÷10000=1021.6(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021.6×14%=143.02(万元)<200万元;
职工福利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0-143.02=56.98(万元)。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额与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时扣除。
方法一:2024年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2800×7%-(2800×7%×3÷12×400÷2800+2800×7%×3÷12×800÷2800+2800×7%×3÷12×200÷2800)=196-24.5=171.5(万元);
方法二:2024年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2800×7%×3÷12+(2800-400)×7%×3÷12+(2800-800)×7%×3÷12+(2800-200)×7%×3÷12=171.5(万元)。


工会经费可以扣除的限额=(1000+30)×2%=20.6(万元)<实际缴纳的28万元,应纳税调增=28-20.6=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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