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该企业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属于非居民企业,该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1)来自境内所得额为咨询收入500万元和境内培训收入200万元,合计700万元;
(2)在香港取得的所得在境外且和境内机构、场所无关,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选项C当选。

拓展练习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所以可以税前扣除的筹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10×60%=6(万元),筹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应纳税调增4万元。
(2)2024年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20×60%=12(万元)<限额2:2500×5‰=12.5(万元),因此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为12万元,2024年应纳税调增=20-12=8(万元)。
(3)企业选择筹办费一次性在开业当年扣除,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2500-2300+8-100+4=112(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员工行权时,可以按照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与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行权时该公司所得税前应扣除的费用=(20-4)×1000×20=320000(元)。



选项A,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选项B,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选项C,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选项D,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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