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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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当事人可以依税收、继承、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无须转让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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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乙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甲公司)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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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第一次拒付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要求2]
答案解析:第二次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纸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是丁公司,丙公司作为丁公司的前手不得拒绝庚公司的追索。
[要求4]
答案解析:
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行为本身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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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或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要求2]
答案解析: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要求3]
答案解析:
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务人可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本题中,D公司知悉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因此B公司可以以对抗C公司的事由对抗D公司。
[要求4]
答案解析:
(1)D公司不能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因此D公司不能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2)D公司可以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虽然不属于票据保证,但适用合同担保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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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A公司)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2024年6月5日)起计算。
注意:这里是对支票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而非其他前手,因此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从出票日起算6个月,而非从清偿日起算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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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一般票据均属于这个范围,只有较少的例外。如《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选项A、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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