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二节 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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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于因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该个体工商户准予税前扣除的生产经营费用=50×4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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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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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选项B:残疾人员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选项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企业资本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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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
选项A: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选项B: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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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
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5)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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