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共有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外债务,由各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债权人负责,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B.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物,没有约定时,由占多数份额的共有人管理
  • C.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视为共同共有
  • D.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禁止分割共有物
本题来源:第3节 所有权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选项A不当选;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选项B不当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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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的是(  )。
  • A.先占
  • B.添附
  • C.继承
  • D.发现埋藏物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包括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添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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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 B.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C.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D.如果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所谓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之物而实施占有。拾得行为不足以令拾得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而负有归还权利人的义务,选项A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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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欲将其份额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丁。乙将其份额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但未通知甲、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乙、丁对甲的份额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
  • B.同等条件下,甲、丙、丁对乙的份额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
  • C.如果甲、丙、丁均对乙的份额转让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应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D.甲、丙、丁可以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乙与戊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1)选项A: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按份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乙、丁对甲的份额不享有优先购买权;(2)选项B: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3)选项C: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选项D: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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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吴某和李某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24年初,两人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判决书于2024年2月1日生效。后李某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1)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法院将房屋判归李某所有,因此,李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2)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本题中,房屋是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所有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张某虽然支付了购房款,但是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王某是善意第三人,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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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张某购得一套住房,但与李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张某。后李某持房产证,擅自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丁某,双方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张某得知后,向丁某主张返还房屋,此时,丁某方得知该房并非李某所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 A.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丁某已知晓该房屋并非李某所有,不构成善意
  • B.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
  • C.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 D.张某有权主张丁某返还房屋,因为张某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1)选项A:受让人为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2)选项B: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但并不要求已实际支付。(3)选项C: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动产与不动产均可适用。(4)选项D:丁某已经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张某丧失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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