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 A.外籍个人以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
  • B.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C.个人转让自用3年,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 D.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一次中奖收入10 000元的
本题来源:第5章 第2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选项A,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C,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D,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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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个人所得中,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有(    )。
  • A.转让境内房产取得的所得
  • B.许可专利权在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 C.因任职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 D.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选项A,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选项B,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选项C,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选项D,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知识点拓展】

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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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公益性捐赠支出中,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
  • A.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 B.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 C.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 D.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选项B,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有:(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4)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以及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知识点拓展】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限额扣除: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

限额=扣除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2)全额扣除:

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 其中包括新建 ) 的捐赠;

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等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3)不得扣除:直接捐赠+非公益性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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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是(    )。
  • A.提供专利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 B.提供商标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 C.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 D.提供房屋使用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选项D,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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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同时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 计算,因此该项稿酬所得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 000-800)×70%=140元。


【知识点拓展】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①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②减除费用:

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收入额=收入-800

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收入额=收入×(1-20%)


[注意]

此题计算的是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需要乘税率20%。学员做题时需要注意辨析题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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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计算“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每次收入额中减除的项目仅限于(转租除外):(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3)法定扣除项目(800元或20%)。


【知识点拓展】

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

(1)扣除准予扣除的税费 ( 包括:出租房屋时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但不包括: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原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均可扣除 );

(2)若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修缮费用同样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以每月800元为限,多出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3) ①每次“净”收入不超过 4 000 元的,减除费用 800 元; ②每次“净”收入超过 4 000 元的,减除费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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