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限额=1 000×5‰=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6×60%=3.6(万元),在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6万元。(或者,纳税调增额=6万元-3.6万元=2.4万元)。
【知识点拓展】
限额扣除项目
(1)三项经费:①职工福利费≤工资薪金总额14% ②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2% ③职工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总额8%;
(2)党组织工作经费:国有企业、非公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实行限额扣除:≤工资薪金总额1%;
(3)业务招待费:①发生额的60% ②≤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者的较低者;
(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①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30%,②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5)公益性捐赠:≤年度利润总额12%;
(6)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工资薪金总额的5%;
(7)利息和借款费用: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8)手续费及佣金:①保险企业:(全部保费收入-退保金额)×18% ②其他企业:合同金额的5%。

选项A、C,属于应税收入。选项B,属于免税收入。选项D,属于不征税收入。
【知识点拓展】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非金融企业向非关联关系的非金融企业、内部员工、自然人借款,利息费用的扣除标准: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本题中税前扣除限额=100×7.8%×6÷12=3.9(万元),实际发生利息费用支出=100×10%×6÷12=5(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税前准予扣除3.9万元。

选项A,应依法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费用在税前扣除。
【知识点拓展】
长期待摊费用的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拓展】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
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