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B,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C,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知识点拓展】
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总结:
①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②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③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1)销售货物或者劳务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本题属于销售货物,因为其开具发票的时间(2月3日)早于收取货款的时间,所以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2月3日)的当天。
【知识点拓展】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甲公司销售化学制品的收入为含增值税价款,因此需要作价税分离,换算为不含增值税价款;(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发生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税额;(3)甲公司当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226÷(1+13%)×13%-5.1-3.6=17.3(万元)。
【知识点拓展】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发生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注意]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 留抵税额 ) 可在下一期继续抵扣。

选项B,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知识点拓展】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1)简、免、福、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等。
(3)贷、餐、常、娱: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甲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同时收取的保价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处理。因此甲公司当月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 100 000+2 200)÷(1+9%)×9%=91 007.34(元) 。
【知识点拓展】
销售额的计算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提示]价外费用为含税销售额,需要作价税分离。
(2)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⑤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各种款项。
向客户“支付”(而非“收取”)的赔偿款,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甲公司当月提供货物装卸搬运服务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1 800÷(1+6%)×6%=1 800(元)。
【知识点拓展】
销售额的计算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提示]价外费用为含税销售额,需要作价税分离。
(2)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④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⑤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各种款项。
甲公司收取的货物逾期保管费属于在保管逾期期间取得的货物仓储服务收入,应当依法并入提供货物仓储服务取得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因此,甲公司当月提供货物仓储服务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16 600+21 200)÷(1+6%)×6%=7 800(元)。
【知识点拓展】
销售额的计算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提示]价外费用为含税销售额,需要作价税分离。
(2)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④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⑤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各种款项。

选项B、C、D,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经进入增值税链条的末端,不需要视同销售;只有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才需要视同销售。
【知识点拓展】
增值税视同销售总结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