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第二十章:企业内部控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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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审计基准日
1.内部控制审计基准日,是指注册会计师评价内部控制在某一时日是否有效所涉及的基准日,即最近一个会计期间截止日。
但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只测试基准日这一天的内部控制,而是需获取内部控制在基准日之前一段足够长的期间内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
2.在整合审计中,控制测试所涵盖的期间应当尽量与财务报表审计中拟信赖内部控制的期间保持一致。
二、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区别

【提示】
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在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和重要性上相同。
三、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选择拟测试的控制
1.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
(1)概念:
如某账户或列报可能存在一个错报,其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将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则该账户或列报为重要账户或列报,如某财务报表认定可能存在一个或多个错报,这个或这些错报将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则该认定为相关认定。
(2)在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时,注册会计师需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作出评价:
超过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账户,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重要账户,但不必然表明其属于重要账户或列报,还要考虑定性因素,注册会计师可能因为某账户或列报受固有风险或舞弊风险的影响而将其确定为重要账户或列报,因为即使该账户或列报从金额上看并不重大,但这些固有风险或舞弊风险很有可能导致重大错报。
(3)考虑因素:
账户或列报的明细项目、固有风险、重大错报的可能来源、以前年度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
【提示】
不应考虑相关控制的影响。
2.了解潜在错报的来源并识别相应的控制:
一般而言,对每个重要流程,选取一笔交易或事项实施穿行测试即可,如被审计单位采用集中化的系统为多个组成部分执行重要流程,则可能不必在每个重要的经营场所或业务单位选取一笔交易或事项实施穿行测试。
3.选择拟测试的控制:
(1)选择关键控制,即能够为一个或多个重要账户或列报的一个或多个相关认定提供最有效果或最有效率的证据的控制,每个重要账户、认定和/或重大错报风险至少应有一个对应的关键控制;
(2)无需测试即使有缺陷也合理预期不会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控制;
(3)如果识别并选取了能够充分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控制,则不需要再测试针对同样认定的其他控制;
(4)需要选择测试那些对形成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有重大影响的控制,对于与所有重要账户和列报相关的所有相关认定,都需要取得关于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
四、测试控制的有效性

五、评价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
(1)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按严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2)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与错报是否发生无关,而取决于控制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错报的可能性的大小。
(3)评价控制缺陷是否可能导致错报时,注册会计师无需将错报发生的概率量化为某特定的百分比或区间。
(4)在评价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补偿性控制的影响。
(5)如果被审计单位在基准日前对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进行了整改,但新控制尚没有运行足够长的时间,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内部控制在基准日存在重大缺陷。
六、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意见类型:
(1)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非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表示意见(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应当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豁免:如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被审计单位不将某些实体纳入内部控制的评价范围,注册会计师可以不将这些实体纳入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这不构成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但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者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中,就这些实体未被纳入评价范围和内部控制审计范围这一情况,作出与被审计单位类似的恰当陈述。
2.强调事项:
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的情形及内容:
(1)认为内部控制虽然不存在重大缺陷,但仍有一项或多项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应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并指明其不影响对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2)确定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要素的列报不完整或不恰当。
3.期后事项:
(1)在基准日后至审计报告日前,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可能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内部控制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是否存在这类变化或因素,并获取被审计单位关于这类变化或因素的书面声明;
(2)如果知悉对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应当对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如果不能确定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可能知悉在基准日并不存在但在期后期间发生的事项,如果这类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重大影响,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
4.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应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无需对其发表审计意见,一般缺陷和重要缺陷无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说明;
(2)对于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应当以书面形式与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沟通,一般缺陷应当与企业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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