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注册会计师新教材《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来源:之了课堂
2026-06-08 15:55:37

​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是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中的核心章节之一,在2026年新教材中,本章内容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系统更新与完善。为了助力26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6年注册会计师新教材《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打算备考2026年注会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2026年注册会计师新教材《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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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相关事项的决议办法

1.一致同意

(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

(2)将合伙人除名。

(3)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有限合伙人的。

(4)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的。

2.过半数同意

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

3.约定→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8)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9)新合伙人入伙。

(10)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4.约定→过半数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处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二、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对比总结

项目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资格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公益性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及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出资

可以以劳务出资

不得以劳务出资

财产份额转让

(1)对内通知即可
(2)对外除另有约定外,须一致同意+有优先购买权

提前30日通知

财产份额出质

须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可以出质,另有约定除外

竞业

不得(绝对禁止)

可以,另有约定除外

与合伙企业交易

不得,除非全体同意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相对禁止)

入伙

决议规则:约定→一致同意

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对入伙前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身份转变

普→有:前无限,后认缴出资额为限

有→普:前后都无限

三、合伙人退伙的类型

项目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约定合伙期限+约定事由出现/一致同意/发生难以继续事由/其他人严重违约

通知退伙

未约定合伙期限+对企业事务执行无不利影响+提前30天通知

强制退伙

当然退伙

合伙人死亡/解散/丧失资格/全部份额被执行

⑴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⑵被认定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判断是否经一致同意转有限合伙人

/

除名退伙

未履行出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不正当行为/发生约定事由

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对退伙前原因导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退伙前原因导致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四、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执行方式

(1)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代表合伙企业

2.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以上就是关于“2026年注册会计师新教材《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备考时搭配真题梳理易混点,分清无限连带与有限责任边界,即可稳稳拿下本章全部分值,为公司法、破产法等后续商事章节打好制度对比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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