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李某授意工作人员频繁发布“模糊性”利好消息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市场行为?并说明理由。
财经大V陈某关于“其仅是信息传播者,并非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依据《证券法》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乙基金法律顾问关于乙基金获得股份限售期的主张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乙基金关于其“不属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主张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孙某的损失与甲公司重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0.5分)。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在投资者互动平台、新闻媒体采访等渠道发布信息,亦应遵循上述原则。甲公司选择性披露“模糊利好”而隐瞒重大不利风险,违背了完整性、准确性的要求,构成误导性陈述,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2分)。
李某的行为构成操纵市场行为(0.5分)。根据规定,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属于操纵市场行为(蛊惑交易操纵)(2分)。
陈某的抗辩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题中,陈某明知信息是李某编造的虚假利好,仍利用其影响力通过自媒体传播,恶意诱导投资者交易,其行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应当承担责任(2分)。
乙基金法律顾问的主张不正确(0.5分)。根据规定,特定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的,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时,私募投资基金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48个月,且不存在“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重组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情形”的,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题中,乙基金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构成关联人,不符合缩短限售期的条件,其适用限售期是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顾问仅关注了“持续持有时间满48个月”的条件,而忽略了乙基金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人”这一关键要件,因此观点不正确(2分)。
乙基金关于其“不属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主张,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0.5分)。根据规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导致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该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分)。
孙某的损失与甲公司重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构成因果关系(0.5分)。根据规定,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①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②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③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本题中,甲公司重组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25年7月,而孙某买入股票发生在2025年3月,其交易行为发生在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因此不构成交易因果关系(2分)。

拓展练习

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人性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选项A、B、C不当选。

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选项A当选,选项C不当选,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选项B不当选,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选项D不当选,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题考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央文化企业、中国铁路、中国烟草及中国邮政集团等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选项C当选。

本题考核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选项A属于对价格产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当选。选项C属于对标的物性质(房屋套数认定影响税费和首付比例)产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当选。选项D属于对数量产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当选。选项B属于基于交易习惯不构成重大误解的情形(古玩市场上对花瓶年代等发生错误认识,基于交易习惯不构成重大误解),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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