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该公司董事赵某在上市前持有公司股份100万股。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赵某所持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赵某所持股份自2025年6月1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B.赵某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0%
  • C.赵某所持股份自2025年6月1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 D.赵某离职后3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题来源:2026年注会《经济法》第三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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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选项A当选,选项C不当选,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选项B不当选,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选项D不当选,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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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以“乙公司研发项目通过政府验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该条件属于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且由当事人约定、内容合法,符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亦称“停止条件”,《民法典》则称之为“生效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条件,选项B当选。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乙公司研发项目未通过政府验收,所附延缓条件未成就,该买卖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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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丁四人按份共有一辆汽车,份额分别为40%、30%、20%、10%。四人未约定处分共有物规则。现甲欲将汽车转让给戊,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甲一人同意即可转让,因为甲的份额已超过1/3
  • B.甲、乙二人同意后可转让,因为此二人的份额合计已超过2/3
  • C.甲、丙二人同意后可转让,因为此二人的份额合计已超过3/5
  • D.须经甲、乙、丙、丁四人全部同意方可转让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共有制度(按份共有的处分规则)。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的份额为40%,乙的份额为30%,二人合计份额为70%,已经超过2/3(约66.7%),因此甲、乙二人同意即可,无需丙、丁同意,选项B当选。

【提示】全体共有人均同意才可处分共有物,为共同共有的规则,不适用于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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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于2025年3月1日到期。乙公司欠甲公司借款50万元,于2025年4月1日到期。2025年6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书面抵销通知,主张将上述两笔债务在50万元范围内抵销,该通知于当日到达甲公司。甲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回函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抵销生效时间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抵销自2025年3月1日甲公司债务到期时生效,因其债务已先于乙公司债务到期
  • B.抵销自2025年4月1日乙公司债务到期时生效,因双方互负债务此时均已届清偿期
  • C.抵销自2025年6月1日乙公司的抵销通知到达甲公司时生效
  • D.抵销生效时,甲乙双方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债务金额,溯及于2025年4月1日等额消灭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法定抵销的效力)。选项A、B不当选、选项C当选,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因此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为非要式。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甲公司的回函属于事后同意,不影响抵销生效的时点)。选项D不当选,法定抵销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抵销的效果并非自债权成立时或债务到期时起算,而是自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本题中,乙公司于2025年6月1日发出抵销通知且当日到达甲公司,抵销于当日生效。甲乙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于6月1日等额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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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

2025年6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乙公司提出的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的申请,下列各项中,有资格担任甲公司管理人的是(  )。

  • A.10年前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张三
  • B.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
  • C.2023年12月从乙公司辞职的监事李四
  • D.2022年曾担任甲公司财务顾问的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2月合同到期未续约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管理人的资格。选项A不当选,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选项C不当选,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选项D不当选,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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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甲公司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因经营需要拟在银行开立各类结算账户。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作为主办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 B.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C.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业务支出资金

  • D.

    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甲公司可开立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备用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选项A当选,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选项B当选,一般存款账户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选项C当选,对业务支出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选项D不当选,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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