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6年注会《经济法》第三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人性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选项A、B、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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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组合题]

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A法院提出破产申请,A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无异议。A法院于2025年1月19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A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债务人于2024年2月提前清偿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元的货款债权,该债权于2024年4月1日到期。

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情况:(1)2025年1月2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2)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23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B法院起诉,2024年10月2日,B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A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3)2024年8月,东方公司向戴森公司购买冷轧机5台,总金额50万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2025年2月15日;在东方公司付清价款前,戴森公司保留冷轧机的所有权。至A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东方公司已经收到5台冷轧机并投入使用,东方公司已经支付价款总计40万元。1月23日,管理人决定解除冷轧机买卖合同并将5台冷轧机送还至戴森公司。管理人要求戴森公司返还40万元价款。戴森公司提出东方公司已支付总价款75%以上,买卖合同不得解除,被管理人拒绝。后戴森公司经鉴定,5台冷轧机因已使用过,价值减损共计8.5万元,仅同意返还管理人价款31.5万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管理人不能申请撤销(0.5分)。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原因情形的除外。本题中,该债权于2024年4月1日到期(早于破产申请受理日2025年1月19日),且提前清偿行为发生于2024年2月,未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2024年7月19日之后),故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5分)

[要求2]
答案解析:

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偿还无效(0.5分)。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此行为发生在2025年1月20日,是在A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2025年1月19日),所以其个别债务清偿行为无效(1.5分)

[要求3]
答案解析:

B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0.5分)。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由于A法院已经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申请,因此,B法院对其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应该中止(1.5分)

[要求4]
答案解析:

戴森公司认为买卖合同不得解除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0.5分)。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1.5分)

[要求5]
答案解析:

戴森公司仅同意返还管理人31.5万元价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0.5分)。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管理人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本题中,由于冷轧机的价值明显减少给戴森公司造成损失,因此戴森公司有权从东方公司已支付价款40万元中优先抵扣损失额8.5万元,将剩余部分31.5万元返还给东方公司的破产管理人(1.5分)

【提示】若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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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代位权诉讼中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的是(  )。

  • A.赵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 B.李某的住房租金请求权
  • C.孙某的失业保险金请求权
  • D.钱某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请求权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债务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才可代位行使。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主要包括:(1)扶养费、赡养费和抚养费请求权。(2)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选项A不当选。(3)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4)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选项C、D不当选。(5)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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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减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无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B.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不得实施股东之间不同比例的减资
  • C.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 D.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但可以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减资程序。选项A不当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选项B不当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原则上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即减资一般应采取同比减资的方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也可以实施不同比减资。选项D不当选,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拓展复习】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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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预付卡。根据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一般不挂失、不赎回。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选项B当选。

【拓展复习】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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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甲市国资委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A公司和B公司。2025年6月,A公司拟将所持C公司的全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B公司。已知C公司在划转基准日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

    本类型无偿划转事项应由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报甲市国资委批准

  • B.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会影响本次无偿划转的实施

  • C.

    本类型无偿划转应当经A公司和B公司的董事会审议通过

  • D.

    本类型无偿划转涉及职工分流安置事项的,应当经A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选项A当选,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本题中,A公司(划出方)和B公司(划入方)同为甲市国资委出资设立的企业,应共同报甲市国资委批准。选项B不当选,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C公司)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选项C当选,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无偿划转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本题中,A公司和B公司均为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各自董事会审议通过。选项D不当选,无偿划转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C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题中,被划转企业为C公司,其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C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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