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丁公司关于“汇票已质押背书,其不再是票据权利人,戊银行无权向其追索”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乙公司关于“质押背书不具有转让效力,戊银行不得行使票据权利”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关于“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可能被撤销,其不应对戊银行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丙银行的主张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2分)。(或答: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质押背书的背书人,也就是出质人,承担了担保承兑、担保付款的责任。如果被背书人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享有追索权,包括可以向背书人(出质人)行使追索权。本题中,丁公司作为质押背书人,是票据债务人之一,戊银行作为持票人有权向其追索(2分)。
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质权人作为持票人,有权向包括出票人、承兑人以及质押背书人所有前手在内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题中,戊银行作为质权人,有权直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公司不得以质押背书不具有转让效力为由拒绝(2分)。
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该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争议属于基础关系纠纷,甲公司作为出票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2分)。(或答: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拓展练习
本题考核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债务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才可代位行使。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主要包括:(1)扶养费、赡养费和抚养费请求权。(2)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选项A不当选。(3)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4)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选项C、D不当选。(5)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本题考核预付卡。根据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一般不挂失、不赎回。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选项B当选。
【拓展复习】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本题考核反垄断民事诉讼机制(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选项A不当选,选项C当选,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1至2名具有案件所涉领域、经济学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辅助人不具有中立性,在法庭上提供的意见相当于当事人陈述。选项B不当选,选项D当选,双方当事人协商委托或由人民法院委托专家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意见,视为鉴定意见。

本题考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选项A当选,批发商与零售商处于不同的交易环节,交易环节不同属于实质性影响交易的差别,不属于“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甲公司可以基于交易环节的不同实行差别待遇。选项B当选,新用户与老用户在交易持续时间上存在实质性差别,不属于“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本身即为法定正当理由。选项C当选,信用评级反映交易相对人的信用状况,信用状况不同属于实质性影响交易的差别,不属于“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给予不同的赊销额度具有合理性。选项D不当选,根据规定,交易中依法获取的交易相对人的交易数据、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影响认定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甲公司以消费习惯不同为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推送不同优惠券,属于没有正当理由实行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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