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2)友伦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经审计,友伦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为 360 亿元,营业收入为 30 亿元,资产净额为 260 亿元。为谋求业务转型升级,并应购买资产或者开展并购活动之需,公司拟拓宽融资渠道。2022 年 3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为此讨论了以下几种方案:(1)公司债券发行方案:鉴于友伦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了 2 期共50 亿元公司债券,社会反响良好,拟进一步公开发行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均可以参与认购的公司债券 50 亿元,期限 3 年,利率 5%。(2)资产置换方案:以友伦公司特定资产置换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的全部股权,该特定资产此前已经评估确定资产净额为 80 亿元,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为 16 亿元。经过讨论,全体董事一致认为资产置换方案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故提交股东会审议。2022 年 4 月 28 日,友伦公司股东会召开临时会议并进行了表决。最终,该资产置换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61% 赞成。持股比例为 0.5% 的股东刘某在此次表决中投了反对票,并认为根据其估算该特定资产的资产净额应在 150 亿元以上,董事会拟订的该方案一旦实施将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随后,刘某向友伦公司要求查阅此次董事会的会议记录,遭到友伦公司的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

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中关于最近 36 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了 2 期共 50 亿元公司债券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开发行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均可以参与认购的公司债券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要求2]

资产置换方案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说明理由。

[要求3]

临时股东会就资产置换事项所作决议是否通过?并说明理由。

[要求4]

友伦公司拒绝刘某的查阅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26制胜好题-专题二 公司和证券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中关于最近 36 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了 2 期共 50 亿元公司债券的内容,不符合公开发行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均可以参与认购的公司债券的条件。根据规定, 公开发行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均可以参与认购的公司债券,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应不少于 3 期,发行规模不少于 100 亿元。

[要求2]
答案解析:

资产置换方案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规定,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16 亿元)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30 亿元)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且超过 5 000 万元人民币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要求3]
答案解析:

临时股东会就资产置换事项所作决议未通过。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题中,该资产置换事项仅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61%(< 2/3)赞成,不符合规定。

[要求4]
答案解析:

友伦公司拒绝刘某的查阅请求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只能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而不能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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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组合题]

2019 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文路留学服务有限责任公简称“文路公司”)。四名股东的出资比例依次是 35%30%25% 10%。甲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文路公司不设监事会,丙任监事。

2020 2 月,丙提出,甲在留学咨询行业从业多年,经验丰富,对公司业务发展有较大贡献,提议 2019 年的利润由甲、乙、丙、丁分别以 45%25%20% 10% 的比例进行分配。全体股东均表示同意。

2021 3 月,乙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轿车,经销商要求其提供担保。乙与甲商量后,甲便以文路公司名义与经销商签署一份保证合同,并加盖文路公司印章。事后,甲将此事告知丙,丙未表示异议。丁得知后表示反对,甲回应说公司多数股东已经同意,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

2023 7 月,丁因公司 3 年来一直不分配利润而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文路公司允许丁在公司查阅会计账簿,但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请求。

2024 月,丁见投资无回报,也无法参与管理,心生转让股权之意。经询问,乙有兴趣购买。甲听说后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丁必须先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乙。后丁认为乙的出价太低,遂放弃将股权转让给乙的打算。     

2024 月,甲编写的“留学指南丛书”出版。甲未告知其他股东,就以文路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 5 000 套该丛书。丁知道后提出异议,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2024 5 6 日,丁向公司监事丙当面递交一份书面请求,请求其向法院起诉甲违反忠实义务,要求甲赔偿公司损失。丙一直未做答复,也未采取任何行动。6 20 日,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文路公司 2019 年的利润未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不违反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要求2]
答案解析:

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要求3]
答案解析:

文路公司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无权复制。

[要求4]
答案解析:

甲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文路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因此丁可以向乙转让其股权。

[要求5]
答案解析:

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 5 000 套该丛书的行为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要求6]
答案解析:

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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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②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要求2]
答案解析: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要求3]
答案解析: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求4]
答案解析:

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要求5]
答案解析: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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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组合题]

2022蓝天科技系上市公司。2016 年至 2018  30 日期间,蓝天科技与若干关联经销商之间发生持续、大额关联交易,但蓝天科技在相关各期年报 2018 年半年报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2020 日,蓝天科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蓝天科技立案调查。当日,蓝天科技股票盘中一度跌停,收盘跌幅 9%

2021 7 2 日,蓝天科技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蓝天科技股票未出现明显波动。

2022 2 月,投资者甲和乙分别以蓝天科技及其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于 2019 2 月多次购入蓝天科技股票,并于 2020 7 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乙曾于 2018 6 月多次购入蓝天科技股票,并于2018 12 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后又于 2020 6 8 日购入蓝天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至诉讼期间。

在甲提起的诉讼中,甲主张以 2020 日《立案通知书》公告之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蓝天科技则认为:与其他虚增业绩、隐瞒亏损等行为不同, 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因此不具有“重大”,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在乙提起的诉讼中,乙主张其可请求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20 6 8 日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 2018 12 月卖出价格的差额,乘以 2020 6 8 日买入的股票数量。

蓝天科技董事丙在诉讼中提出:其对蓝天科技与经销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并不知情,且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对此予以查知,其履职并无过错, 不应承担责任。

独立董事丁在诉讼中提出:其于 2018 5 月开始担任蓝天科技独立董事,并在公司发布 2018 年半年报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因此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查明:丁在审议 2018 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时虽表达了异议但最终投了赞成票。另外,人民法院将 2020 8 7 日定为基准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甲关于“以 2020 6 1 日《立案通知书》公告之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本题中,2020 6 1 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时市场出现了明显价格反应,因此 2020 6 1 日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要求2]
答案解析:

蓝天科技关于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具有重大性’”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的,或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更正导致证券交易价格产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要求3]
答案解析:

甲的投资差额损失为 2019 2 月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 2020 7 月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根据规定,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 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

[要求4]
答案解析:

乙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乙于 2020 6 8 日的买入行为发生在揭露日之后,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蓝天科技的虚假陈述属于诱多型虚假陈述,乙所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不符合诱多型虚假陈述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

[要求5]
答案解析:

丙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但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6]
答案解析:

丁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但独立董事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单纯地只是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声称自己无法保证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构成主观上没有过错的理由。本题中,丁虽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但其在董事会审议时投了赞成票,因此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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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2019福明公司为股上市公司。2018  25 日,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根据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 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该方案未予披露。

孙某为赵某好友。2018 1 月底,孙某在一次商业宴会上向赵某打听福明公司 2017 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情况。赵某告知孙某“业绩不错,可能会做‘高送转’,但董事会还没通过,具体还不好说”。得此答复后,孙某于 2018 2 2 日买入福明公司股票。

2018 2 5 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18 2 26 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并派发 2 元红利。3 1 日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

赵某将“高送转”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福明公司股东王某。王某遂通过其控制的越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越野投资”)于2018 2 月中旬多次买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 2% 的股份,越野投资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2019 3 月,证监会对福明公司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孙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辩称:福明公司的“高送转”方案在2018 1 月底时董事会尚未通过;赵某于 2 5 日才修改“高送转”方案;其在 2 2 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故不构成内幕交易。

调查期间,证监会认定王某与越野投资在 2018 2 月购入福明公司股票时, 构成一致行动人;购入后二者合计持股比例为 5.9%,未按规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王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但辩称:其 2018 2 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构成内幕信息。根据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送转的利润分配预案属于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具有重大性。在 2018 3 1 日公布之前,具有未公开性

[要求2]
答案解析:

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赵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要求3]
答案解析:

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公积金的主要用途之一就是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4]
答案解析:

福明公司于 2018 3 1 日公告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的 2 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题中,董事会于 2 26 日(星期一)形成决议,至 3 1 日(星期四)已经超 2 个交易日。

[要求5]
答案解析:

孙某关于其在 2 2 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本案中,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于 2018 1 25 日提出高送转的动议,尽管董事会未能形成有效决议,但内幕信息已经形成。

[要求6]
答案解析:

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将做高送转’”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程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明显异常,且又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要求7]
答案解析:

王某关于“其于 2018 2 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内幕交易行为。本题中,王某在 2 月买入股票之前仅持有 2%,未达到 5%,故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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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甲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 10 亿股,净资产 16 亿元。2024 月,董事会拟订方案:向包括本公司股东乙公司在内的特定对象发行 2 亿股股份。乙公司原持有甲公司股份 28%,本次向其发行 1 亿股,乙公司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发行的股份。

随后,公司召开的年度股东会对发行事宜等事项进行表决,包括乙公司在内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70% 表决通过,小股东张某提出乙公司不能参与表决, 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乙公司在此次发行后将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乙公司认为此次发行只要经过其他股东表决同意且股东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就可以不发出收购要约。此外,股东会还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决议,授权董事会决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并根据规定补选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刘某、郑某二人,其中,刘某 1 年前曾在丙公司担任部门经理,丙公司持有甲公司 6% 的股份。郑某已经在 4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张某对上述事项均投反对票,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2024 9 月,公司再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拟订方案如下:(1)向不超 40 个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60%

财务顾问认为发行方案存在一定问题,经修改后,2024 10 18 日,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1)引入特定的战略投资者 10 名,总共发行 2 亿股新股,融资 2.5 亿元。2发行结束后特定对象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小股东张某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属于股东会表决事项,且发行决议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张某提出乙公司不能参与表决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 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股东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要求2]
答案解析:

乙公司认为此次增发只要经过其他股东表决同意且股东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就可以不发出收购要约的主张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则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要求3]
答案解析:

①刘某符合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根据规定,现在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本题中,刘某 1 年前曾在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任职,不在 12 个月内,因此符合规定。

②郑某不符合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要求4]
答案解析:

张某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股东对股东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才能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本题中,甲公司未作出合并、分立的决议。

[要求5]
答案解析:

①发行对象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

②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要求6]
答案解析:

张某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属于股东会表决事项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本题中,甲公司引入特定的战略投资者 10 名,总共发行亿股新股,融资 2.5 亿元,没有超过亿元,也没有超过净资产的 20%16×20%  3.2 亿元),因此由董事会表决符合规定。

[要求7]
答案解析:

董事会发行决议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认购后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之一的,其认购的股份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题中,甲公司发行对象为引入的特定战略投资者,其认购的股份发行结束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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